《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办法》(南府〔2017〕18号)实施以来,我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保持稳步发展,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创新平台数量和发展质量上仍需增强。为推动南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平台的引领作用,以重大平台集聚人才、技术、项目等创新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我局在南府〔2017〕18号文的基础上作出修订。
二、新旧办法修改条款对比(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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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办法 |
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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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类型 |
条款序号 |
条款简称 |
条款内容 |
扶持类型 |
条款序号 |
条款简称 |
条款内容 |
大型骨干企业创新中心扶持 |
一 |
新增研发设备投入补贴 |
按照创新平台新增研发设备投入金额(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计算。本办法颁布后新获得认定的创新平台,则按认定后新增研发设备投入金额计算)的20%给予设备投入资金补贴,可分批申请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平台扶持 |
一 |
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 |
二 |
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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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A、B类研发补助 |
对运作良好且依托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的创新平台给予三年A、B两类研发补助。 |
二 |
研发费补贴 |
研发费补贴。按照申报年度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5%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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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
一 |
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
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对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的机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 |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
一 |
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
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依托单位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 |
二 |
租金补贴 |
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个月)并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3000平方米)给予依托单位租金补贴。 |
二 |
租金补贴 |
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个月)并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3000平方米)给予依托单位租金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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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A、B类运营补助 |
对运作良好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三年A、B两类运营补助。 |
三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
对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向南海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按年度技术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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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中心扶持 |
一 |
租金补贴 |
对经认定后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技术转移中心,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个月)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扶持 |
一 |
采购补贴 |
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购买我区科技创新平台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且签订技术合同的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
二 |
运营补助 |
对上一年度推动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3项且引进人才团队2个的技术转移中心,给予三年每年30万元运营补助。 |
二 |
促成交易奖励 |
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促成我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平台技术研发服务的南海区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服务机构,且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 |
扶持措施类型有三大类,分别为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平台扶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扶持。
(一)大型骨干企业创新平台扶持
政策原文: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做大做强,对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给予以下扶持: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
2、研发费补贴。按照申报年度税务部门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5%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关键词解读:
1.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指的是南海区内已获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以及省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其依托单位必须在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新认定:申报单位必需在申报年度或其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认定。获得多个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或重复认定的,对其依托单位只给予一次“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该金额须为申报年度由税务部门确认,可提供报税系统截图或纸质证明材料。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政策原文:
1、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依托单位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
2、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个月)并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3000平方米)给予依托单位租金补贴。
3、对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向南海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按年度技术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关键词解读:
1.新认定:申报单位必需在申报年度或其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2.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部门发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依托单位必须在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分三年(36个月):租金补贴自获得认定资格后起算,可每年申请租金补贴,共申请三年;也可以在获认定后满三年,一次性申请三年的租金补贴。
4.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由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认定,并具备产品、技术、体验、互动、交易、论坛等为一体的线上线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5.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为买卖双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的,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扶持
1、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购买我区科技创新平台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且签订技术合同的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2、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促成我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平台技术研发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服务机构,且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
关键词解读:
1、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由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认定,并具备产品、技术、体验、互动、交易、论坛等为一体的线上线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2、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为买卖双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的,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3、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服务机构:必须是佛山市南海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服务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