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加急
各镇(街道)经促局,有关单位:
我局原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关于开展2017年度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南经贸函〔2017〕262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了2017年度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12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通知的有关事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的“(三)财政贡献奖励专题-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方向”的申报指南(即通知附件3-1)中的奖励标准第
(一)点“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根据扶持办法第七条第(四)点的要求更正为“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上一年度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的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二、关于通知中“(三)财政贡献奖励专题-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方向”的申报指南(即通知附件3-2)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二、奖励标准”第(一)点,根据扶持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更正为“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二)关于“一、申报条件”第(一)点中的“2016年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根据扶持办法的有关精神修改为“2017年1-9月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
(三)关于“三、申报材料要求”第(三)点,根据上述更正或修改内容,将“201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修改为“2017年1-9月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关于“三、申报材料要求”第(四)点,将“关于企业2016年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修改为“关于企业2017年1-9月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发票”。
三、根据上述更正或修改内容,对财政贡献奖励专题的申请表(即通知附件3-3)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本补充通知的附件2。
四、财政贡献奖励专题的区级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1月27日。请各镇(街道)经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延后镇(街道)该专题的申报截止时间并告知相关企业。
附件:
附件1: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关于开展2017年度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财政贡献奖励专题)申请表(修正版).doc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
2017年11月10日
(联系人:何雪欣、陈宝欣,联系电话:8633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