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8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注: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第一章总则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市,下同)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可按规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