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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于: 2020-06-19 点击量: 16071

     高新区管委会各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高新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反映,联系电话:86669862。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

 

  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激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新一轮创新发展活力,引导优质产业化创业项目落户佛山高新区,落实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该专项资金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管理,按照创业团队立项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各园管理局对入选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佛山高新区资助金额的1:1进行配套资助,具体配套方式由各园管理局自行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可计提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专项引导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

  (一)本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二)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组织创业团队管理和服务工作,由高铁经济带工作局(外联工作局)负责开展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呈批等组织工作,并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园管理局作为创业团队的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申报、中期考核、项目验收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通过加快引进一批瞄准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化创业团队,以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硬科技”领域新产业,营造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佛山高新区高科技产业生态,打造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与竞争力的科技产业新高地。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引进的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有合理的专业结构、梯队结构,有明确的目标任务,依托一定的产业化创业项目,对科技成果持续进行创新及产业孵化的创业团队。产业化项目团队的申报项目须属于佛山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为企业或创业项目团队,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享有其申报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抑或拥有可申报专利的新型产品,其项目需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良好;

  (二)申报主体的项目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与佛山高新区现有产业规划相符合,能对佛山高新区重点培育的战略产业的发展起到引领作用,或能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起到促进作用。本办法优先立项和重点扶持能较快实现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或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申报项目。

  (三)申报主体的规模和结构符合要求。申报主体组建的团队应为梯队结构的创业群体,由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申报主体的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加入两个及以上团队。申报主体的成员不存在各级财政资金不良使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黑名单。

  (四)创业项目国内唯一实施地为佛山高新区(如佛山高新区外企业申报本资助项目,须在申报时承诺获批后3个月内达成本条件),且承诺在5年内不得迁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五)创业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从营业执照注册日期至申报指南发布日起不能超过2年,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所占项目承载公司股份比例总和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0%,且项目承载公司的实缴注册资金(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佐证)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创业项目未注册成立项目承载公司的,须承诺若通过评定,在立项通知下达(或立项通知正式公告之日)后3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内完成项目承载公司注册手续并满足本条要求。

  (六)项目实施期间,创业团队在项目承载公司全职工作的核心成员不得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2/3,团队成员与项目承载公司须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覆盖项目实施期限,并保证满足在佛山高新区工作的时间要求。其中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全职在项目承载公司工作,境外引进的带头人(指拥有外籍证或绿卡且在境外全职工作2年以上),可以放宽条件至项目实施期内在项目承载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330天;核心团队中的全职工作人员须与项目承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购买社保,每年在佛山高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210天;其他核心成员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佛山高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80天;若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则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创业的材料原件,否则不予支持或降级支持。团队成员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项目承载公司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就业单位。

  (七)已获得省级、市级人才团队类项目扶持的团队不得再申报佛山高新区高科技产业化创业团队项目;已获得区级人才团队类项目扶持的团队,本专项引导资金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团队项目获得立项后,至项目结题验收前,团队带头人及全职的核心成员不得在佛山市以外以同一科研内容申报或参与其他地方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否则项目主管部门有权向项目申报人追回我市各级财政所资助的资金。

  (八)团队项目承载公司的认缴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所获得佛山高新区及各园区资助金额的总和(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承载公司须在签订项目立项合同书前完成注册资本认缴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按照创业团队申报项目的项目类型、技术成果先进性、商业化与产业化前景、对佛山高新区新兴产业培育或对传统产业提升的作用程度,以及团队成员组成等方面的因素将创业团队分为A、B、C三个等级,相应的资金支持额度及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A类创业团队。对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顶尖水平的创业项目,资助800万元引导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应当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拥有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B类创业团队。对国内先进水平、省内顶尖水平的创业项目,资助500万元引导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应当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拥有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C类创业团队。对省内(区域内)先进水平的创业项目,资助200万元引导资金。团队拟实施的创业项目应当在省内(区域内)行业发展中处于优势地位或明显的发展潜力,且拥有一定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项目引导资金扶持时间为3年,按照项目进度分二期拨付。

  (一)一期引导资金拨付。在项目承载公司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同后拨付引导资金的60%。由项目承载公司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自筹资金到位佐证材料(包含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团队核心成员劳动聘用合同、发明专利及自主知识产权证书、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协议(若须)、股权结构(以项目承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章程为准)、全职创业人员社保缴纳、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二)二期引导资金拨付。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由项目承载公司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提供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一期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及二期自筹资金到位佐证材料等,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验收,确认项目承载公司已完成项目阶段目标后拨付。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项目承载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引导资金专门用于所申报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具体包括:

  (一)项目研发、生产费用,是指在研究、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及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有关的费用。

  (二)公司运营费用,指公司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人员费、日常水电消耗费用、市场开拓费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引导资金的使用及支出须取得相关发票或合法有效的款项支出凭证,以备核查。

 

  第九条 对入选的“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通过中期考核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推荐其申报市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条 入选的团队核心成员,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佛山市落户居留、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特定生活待遇。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照发布指南、受理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上报审批和立项资助等程序进行。项目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取”的原则,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每年高科技产业化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择优遴选立项项目。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发布指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每年佛山高新区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当年制定和发布《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申报指南》及相关申报通知,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目标和程序等具体要求。

  (二)受理申报。根据《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团队登录“佛山扶持通”填报《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园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园区创业项目团队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材料初审和推荐,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

  (四)形式审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完成申报的创业团队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申报条件、资助档次、建设目标等进行审核。如各园管理局及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未能按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则视为未获审核推荐或形式审查未通过。

  (五)专家评审。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包括学术、科研、产业(企业家)、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书面评审环节由专家组采用匿名函审的方式对申报团队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

  现场答辩环节由专家组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现场答辩,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以及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原则上均需参加现场答辩。进入现场评审的项目,可在现场评审前补充提交项目相关佐证材料,并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底备案。

  实地考察环节由专家组赴拟引进创业团队的用人单位或其创办的项目承载公司进行考察,重点考察申报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方面。

  经过以上三个环节后,最终形成专家书面推荐意见及推荐等级。

  (六)项目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团队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有异议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七)上报审批。立项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八)立项资助。资金安排方案经主任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

  (九)签订合同。获得立项团队的项目承载公司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及所属各园管理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阶段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合同书必须就开展的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项目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分批评审”方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南,并根据具体受理情况,分批评审。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具体申报方式、时间及申报所需材料详见申报通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获得支持后须配合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园管理局的统计、审计及调研工作。

 

  第十四条 变更管理。对实施期内创业项目实行变更报告管理制度。项目承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经各园管理局初审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主要研究内容、项目完成目标、关键技术方案,以及其他涉及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须由项目承载公司在变更前提交《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化创业团队变更申请报告》,具体说明变更内容和变更原因,由团队带头人亲笔签名确认,项目承载公司加盖公章,经所属园区管理局初审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项目实施期间,该类变更原则上只允许变更1次。

  (二)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创业团队成员数量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承载公司在聘用人员方面有充分自主权,但不得随意变更核心成员。其中团队带头人不得变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即项目资助终止;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按程序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核心成员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团队人数的1/3。原团队核心成员所承担的具体项目由新增团队核心成员所承担,以保证团队项目的顺利完成。

  其它不涉及考核验收内容的变更,如单位名称、股权构成、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高管、项目联系信息等内容的变更,由项目承载公司在事项变更后1个月内,书面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备案。项目实施期间,此类变更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五条若获立项,项目承载公司须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并须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引导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承载公司到位的自筹资金金额应不得低于佛山高新区资助金额的60%。各园管理局对项目承载公司自筹资金投入(实缴货币资金)到位情况有明确要求的,按其管理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内,项目自筹资金与所获佛山高新区引导资金及各园区配套资金(若有)总额之间的比例不低于1:1;自筹资金必须真实到位、不能抽逃,且只能用于资助项目的支出;必要时应提供自筹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项目承载公司须在合同期内,每半年首月上旬将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计划、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书面报告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且每年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引导创业项目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团队成员在其发表、发布、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应标注明“佛山高新区高技术产业化创业项目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原则上所有权人应为项目承载公司并优先在佛山高新区应用,另有约定归属的,不得计入已完成的考核指标任务。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专项督导组,对专项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可不定期进行现场核实,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为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资助项目实施中期考核与项目验收的过程管理。中期考核重点评价项目进展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验收重点评价项目进展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九条评价结论。项目中期考核与项目验收结果,将分别作为第二期财政资金拨付和项目后续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与“不通过考核”;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条中期考核。项目承载公司应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中期考核期满6个月内提出中期考核申请;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中期考核不通过。中期考核以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中期考核评价指标为参考标准。

  中期考核通过的团队项目,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拨付第二期财政资助经费。

  首次中期考核不通过的团队项目,应在2个月内递交整改方案,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顺延1年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在整改方案尚未获得批复同意前,项目承载公司应暂停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获批同意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则自动视为项目延期1年,原则上后期不再同意其延期申请。

  两次中期考核结果均为不通过的团队项目,视作项目不通过验收,停止拨付剩余40%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流程包括提出组织验收、结论下达及整改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载公司应在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接受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工作一般由项目承载公司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承担,也可以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聘请审计机构承担。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承载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疑问的,可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原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或对项目进行二次审计。

  未按规定时间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确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载公司必须于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时限,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二)组织验收。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合同完成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含自筹经费筹措及配套指标、财政经费预算与支出指标)、合同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三)结论下达。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验收专家评价意见,确定验收结果,并下达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

  (四)整改验收。首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验收结果通知书下达后6个月内,根据专家评价意见进行整改并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结论维持不变。

  对两次中期或终期验收均不通过的项目,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对项目承载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

 

  第七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团队及项目承载公司必须提前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项目终止申请审核期间,团队成员及项目承载公司应暂停使用财政资金。终止项目未拨付的资助经费停止拨付,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一收回,并按原渠道返还。

  (一)项目承载公司应在不可抗因素或重大变故生效后3个月内,按要求填报项目终止申请书,经各园管理局初审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批复同意终止的项目,可视作项目结题。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团队成员及项目承载公司必须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生效。

  1.团队主动放弃签订合同;

  2.团队带头人变更或全体核心成员变更人数超过1/3,变更次数超过1次,或无法满足来佛山工作的时间要求;

  3.团队无法或不能按时在佛山依法成立项目承载公司的,或项目承载公司在项目实施期内迁出佛山;

  4.项目进度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5.项目各项指标变更幅度过大,变更涉及项目核心关键内容,变更后有违项目立项公平公正原则;

  6.其他应当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八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载公司及所有团队成员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项目立项,按原渠道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承载公司、项目负责人分别3年内和5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项目,对其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惩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在立项、中期考核和验收中发现绩效严重失实、材料虚假的项目承载公司和团队成员; 

  (二)不履行项目合同,没有如实开展项目实施的团队;

  (三)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园管理局设立佛山高层次人才产业园分园,经立项的产业化团队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佛山市人才驿站、佛山高层次人才产业园(含各园区分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