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科函[2017]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联合开展2017年工业质量品牌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7〕9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7〕132号)要求,经评审和公示,同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34家单位(名单见附件)为第四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开展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推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取得新成效。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和产业集群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