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省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
为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发展,主要面向粤东西北地区或特色优势学科,设立学科类、企业类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需要,相应增设新的省重点实验室类别。
第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 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三) 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 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 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 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省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 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 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四) 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五) 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的类别及其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分为两类:
(一) 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广东省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二) 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在广东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中,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建设,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
(二) 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广东省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 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
(四) 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 科研用房和场地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科学仪器设备居国内一流水平并对外开放使用。
(六) 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七) 具备良好的实验室科研基础,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设运行2年以上的省直和地市等部门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第十三条指南发布与申报组织。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发布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其中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须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书面推荐,明确地市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和论证,依据专家评审和论证结果择优立项。
第十五条批准立项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与省科技厅正式签订任务书,同时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并报省科技厅备案。任务书与建设实施方案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不少于9人,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同时,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需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
(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 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 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省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通过之后应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省科技厅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在省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评估为优秀、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合格的继续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基本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财字〔2012〕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