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18〕4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近日,科技部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将参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计划享受2017年研发费用优惠的企业提交评价表时间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为保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经研究决定,将原有公示时间与批次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或市科技局(委)牵头联合其他部门组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机构),继续加强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申报的组织、注册管理、申报信息材料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已入库企业年度数据更新、已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二、2018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原有3批次公示基础上,增加4批次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4月9日、4月23日、5月7日、5月21日。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于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提交公示。
按《工作指引》规定,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的保障,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附件:各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
2018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gdstc.gov.cn/HTML/zwgk/tzgg/15222312586962993001140784229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