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2017〕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引导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审核,现确定639家众创空间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详见附件),并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九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部署,继续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请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主动接受社会和创业者监督,为培育经济新动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高水平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2017年度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
科 技 部
2017年12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st.gov.cn/tztg/201712/t20171227_1372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