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共享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南海区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主动服务南海区相关科技创新实验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下称“平台”)建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共享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三条共享仪器以自愿参与为原则。
第四条共享仪器的宗旨:
1.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2.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平台,并提供仪器共享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入驻平台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
2.注册平台用户,并在线办理企事业单位认证登记。
第七条入驻机构享有的权力:
1.委托其他入驻单位利用平台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检测;
2.利用平台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服务;
3.通过平台对外宣传;
4.对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入驻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为用户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2.保持对外仪器设备完好正常,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3.共享仪器应有明确的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功能、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
4.遵守本管理办法,接收平台监督。
第九条收费管理:
1.共享仪器实行有偿使用、依规收费。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据实测算服务成本。
2.所有服务均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一经发现,将取消仪器共享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负责解释。
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