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2017年修订)
(一)对企业上市、挂牌及优质企业的扶持
1.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主板首次挂牌,经该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挂牌奖励。
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主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奖励: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元;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奖励200万元;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250万元。
3.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从2013年起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地方贡献,按地方贡献的80%给予贡献主体补助。其中,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支付补助的60%给拟上市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行支付余下40%部分。
(2)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企业未曾获得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奖励的,奖励300万元;企业已获得在新三板挂牌奖励的,另外奖励200万元;企业已获得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不再奖励。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3)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4)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4.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企业。
5.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6.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50万元;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7.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400万元)给予奖励;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已完成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首发募资奖励资金在规定的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并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8.鼓励我区上市公司股东在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企业和个人减持限售股合共所产生地方贡献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9.鼓励我区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企业(目标企业)的重大交易(兼并重组)行为。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交易金额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承买价、承担债务、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以下统称交易金额)4000万元以上;企业兼并重组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幅需达到20%;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且保证5年内不得解散重组,不得迁离南海区。否则申报企业所得扶持资金必须全部退还我区。
10.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企业可向区上市办推荐1家辅导机构(券商、咨询公司、投资机构)申请辅导奖励。辅导机构成功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成功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申请辅导奖励的辅导机构,必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须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前3个月将服务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交区上市办备案。
11.自本扶持办法实施之日起,扶持对象(除“总部企业”及“增资扩产企业”外)在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以下简称“金融高新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资金补贴:
(1)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三年内分期支付完毕;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写字楼(办公)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面积规定如下:
上市企业、北斗星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上市后备企业、雄鹰企业和股交市场挂牌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区外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入金融高新区,并在金融高新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区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扶持。
(3)金融高新区的办公用房是指经金融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在金融高新区范围内,具有商务、金融、办公等用途且办公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载体。
(4)本扶持办法实施前已在金融高新区内租赁了办公用房的扶持对象,须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重新租赁办公用房,才享受本办法相应的租金补贴扶持;如因业务拓展扩租的,原有物业租赁合同必须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结束,扩租的办公用房才可享受本办法的租金补贴扶持。
(5)区内的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北斗星企业、上市后备企业、雄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金融高新区自建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不将注册地址迁至金融高新区。企业享受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物业,只能作本单位或关联企业办公使用,且5年内不能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用途。
(二)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1.我区现有企业组建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组建时因股权交易所产生的区级地方贡献,等额补助给企业。
2.其他扶持措施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北斗星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3〕95号)执行。
(三)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
1.加大用地支持。对于投资强度大、税收预期高、产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增资扩产需求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对区政府认定的投资强度大、税收预期高、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区重点增资扩产项目,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多种途径满足企业用地需求。
2.给予资金扶持。从增资扩产项目完工当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增资扩产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在3年内获得的事后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