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工信函〔2020〕415号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二)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 PP 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 NTC 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三)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
(四)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
(五)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六)申报企业已纳入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政策企业清单。
(七)企业不存在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情况。
(一)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二)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2020年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80%的奖励;在2020年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三)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将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严格审核,发票等合法票据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
(一)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二)设备购置明细表(见附件2)及相应的合同、发票、设备全景照片、设备铭牌照片等(提供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原件备查)。
(三)企业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疫情防控合格物资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五)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各级政府签署的调配或收储采购合同或协议以及调拨单的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的佐证材料。
(七)疫情前同类型设备价格的佐证材料(如有)。
(一)申报
申报单位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s://fsfczj.foshan.gov.cn)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资料并于4月30日前通过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各区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通过平台打印申报材料于5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提交给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逾期不予受理。企业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包含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推荐的,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于5月13日前通过平台和正式行文(含项目汇总表、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存在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意见、设备购置明细表电子版、一式三份纸质申报材料等)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评审和核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并对申报项目实施100%全覆盖的实地现场核查。
(四)项目审批
项目资金计划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五)项目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审核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及资金划拨
项目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划拨资金。
(一)财政奖励资金将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三)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设备购置明细表
3.项目汇总表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伍卓峰,电话:83995428)
附件下载:附件1: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下载:附件2: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设备购置明细表.xls 附件下载:附件3: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xlsx